亚星·(中国)官方网站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主要依据是《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75号文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目前,部分企业在执行这项政策时,在会计处理上依然不规范:一是不计入“固定资产”,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二是虽然计入“固定资产”,但是全额一次计提折旧计入了“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三是计入“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一次全额扣除,“资产负债表”上该项资产的净值在报废前始终等于原值。这种操作可能产生的影响是: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和全额一次计提折旧,“资产负债表”上不体现该项资产净值,缩小了企业资产规模,在实际资产接近5000万元时,可能人为地造成本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计提折旧,人为地加大资产规模,在实际资产总额接近5000万元时,可能人为地造成本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缴纳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税法有特别规定的亚星,按税法的规定执行,税法没有规定的,按会计核算的指标确认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指标。因此,纳税人对符合一次性扣除条件的固定资产,必须首先按照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核算,然后再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一次性扣除金额,最后亚星,在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调整亚星。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对使用时间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资产,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以保证固定资产入账的全面性、规范性,同时,应当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准确核算企业经营损益。这些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例如:W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1年12月购进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注明不含税价360000元、增值税税额46800元,预计使用10年;购进办公用电脑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注明不含税价4500元、增值税税额585元,预计使用3年;款项通过银行支付,资产交付使用,假设残值为0元,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下同):
2022年1月计提折旧时,机器设备的折旧额=360000÷10÷12=3000(元),电脑的折旧额=4500÷3÷12=125(元),会计分录为:
按照75号文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等文件的规定,W公司2021年12月份购进并交付使用的设备和电脑均在500万元以下,符合一次性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一次性扣除购进原值364500元。
仍以W公司为例,假定仅有上述两项固定资产,1月份至12月份计提折旧=3125×12=37500(元),一次性扣除额为364500元,按照纳税调整政策,一次性扣除额调减364500元,1月份至12月份已提的折旧因已在成本费用中扣除,调增37500元,两项合计纳税调减金额=364500-37500=327000(元),填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7行。具体见表1。
即:第2列会计核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37500元减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364500元,等于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327000元(调减额)。
即: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364500元减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37500元,等于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327000元(调减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今后的9年里,由于W公司在会计核算上需要继续对上述设备和电脑计提折旧,而购进原值已经在202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因此,在不再增加其他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的情况下,2023年和202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分别调增37500元,2025年至2031年每年调增36000元。
这样,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既可以按照规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内逐年计提折旧,保持与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一致,又能保证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税收政策的执行,还不会因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的方法和范围上与非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不一致,人为造成《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不准确,影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