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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零容忍”清单公布

更新时间:2024-07-18 16:38点击次数:
 亚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零容忍”清单公布近日,集团公司为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集团公司党组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要严、标准要严、管理要严,对事故查处要严、考核问责要严”的工作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无后果追责、有后果从严”管控机制,推动安全监管重心由事后向事前、事中前移,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由事故后果向现实风险下沉,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零容忍”清单。具体内容

  亚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零容忍”清单公布近日,集团公司为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集团公司党组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要严、标准要严、管理要严,对事故查处要严、考核问责要严”的工作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无后果追责、有后果从严”管控机制,推动安全监管重心由事后向事前、事中前移,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由事故后果向现实风险下沉,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零容忍”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四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依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违反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

  依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依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违反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 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

  依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 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依据: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违反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第五条规定亚星·(中国)官方网站,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高风险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作业审批擅自开工或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依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亚星·(中国)官方网站、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违反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第七条规定,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亚星·(中国)官方网站。违反了《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方(含监理单位)应对承包商编制“四措两案”及其他施工安全、技术方案进行审批,并实施作业许可证制度及要求。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重要临时作业、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有限空间等场所的作业)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依据:违反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违反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第一条规定,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第四条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依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依据:违反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 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零容忍”清单与“安全生产禁令”都严格执行“严肃追责”。其中,违反安全生产“零容忍”清单规定事项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对二级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经济惩处。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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